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民初262号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000358(1-1)。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夏格里斯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华县城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连才,该公司经理。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佳家烟酒店,工商注册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浍水中路电影公司65号。
经营者:陈文静。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裕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夏格里斯葡萄酒业有限公司、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佳家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向被告河南省夏格里斯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确定于2020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与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佳家烟酒店的经营者陈文静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原告张裕公司遂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于2020年2月21日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裕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解亚洁 审 判 员 许劲松 人民陪审员 周明明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赵如如 书记员蔡玲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