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1253号 原告:夏贤信,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海县西店宏飞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西店镇振兴北路238弄2号。
经营者:刘宏。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宁海县西店宏飞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夏贤信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贤信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夏贤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