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2民初2712号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梅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馋锦记食品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正东上街73号1楼。
经营者:李永丽。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馋锦记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馋锦记食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馋锦记食品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计取52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