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民终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姑苏区胜辉汽配商行,经营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城北西路**新东方汽配城****。
经营者:张胜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小鹏,山东元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姑苏区胜辉汽配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姑苏区胜辉汽配商行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姑苏区胜辉汽配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姑苏区胜辉汽配商行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姑苏区胜辉汽配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