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43号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1430580XT。
法定代表人:李保芳,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元全,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市仁怀市,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平阳县名冠酒行,住所地平阳县水头镇腾龙西路116-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26MA2CAJYC21。
法定代表人:黄玉春。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名冠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