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1148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MM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明月,女,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明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