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317号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7号1312房之三。
法定代表人:郑汉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枫,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福铨,男,汉族,1950年7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枫,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悦雅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诉被告南昌市悦雅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南昌市悦雅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