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民初55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鉴辉,男,200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魏鉴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