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718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娜,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揭阳市健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MA51UHG5XH。
法定代表人:黄某1。
被告:许俊斌,男,汉族,1995年10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公民身份号码445************131。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揭阳市健源电器有限公司、许俊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依法立案。
经查明,被告揭阳市健源电器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1月5日办结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由于被告揭阳市健源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立案之前已经办理了注销登记,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已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受理费,并且由于该案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并未作出处理,因此原告起诉时预交诉讼费6550元和2270元,合共8820元,待裁定书生效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一并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