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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凤琼与佛山市波锶敦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维鸿轩玻璃五金厂、佛山市欧朋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64号
案件名称林凤琼与佛山市波锶敦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维鸿轩玻璃五金厂、佛山市欧朋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凤琼;佛山市波锶敦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维鸿轩玻璃五金厂;佛山市欧朋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64号原告:林凤琼,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佛山市波锶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会坦东工业区东宁路7号一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邓某1。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维鸿轩玻璃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右滩大道工业开发区**之一。

经营者:邓某1,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佛山市欧朋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商铺。

法定代表人:邓某1。

原告林凤琼与被告佛山市波锶敦家具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维鸿轩玻璃五金厂、被告佛山市欧朋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本案所涉的是专利号为ZL**************、名称为“电视柜(2012)”的外观设计专利。

原告林凤琼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凤琼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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