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65号原告:林凤琼,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佛山市波锶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会坦东工业区东宁路7号一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邓某1。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维鸿轩玻璃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右滩大道工业开发区**之一。
经营者:邓某1,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佛山市欧朋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商铺。
法定代表人:邓某1。
原告林凤琼与被告佛山市波锶敦家具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维鸿轩玻璃五金厂、被告佛山市欧朋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本案所涉的是专利号为ZL**************、名称为“茶几(2012)”的外观设计专利。
原告林凤琼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凤琼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