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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伊川县灿法平价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302知民初40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伊川县灿法平价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伊川县灿法平价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2知民初40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川县灿法平价商店。

住所地:伊川县城关镇酒城北路。

经营者:李灿法,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伊川县灿法平价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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