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7930号之一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2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7573065688B。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水果市场金新水果批发部,住,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中环南路与320国道交叉口西侧水果市场****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01MA2EY63R5M。
经营者:徐新元。
被告:嘉兴水果市场新鑫水果批发部,住所地浙江省嘉,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环南路与320国道交叉口西侧水果市场**66-70/**码92330401MA28B3727J。
经营者:姚明荣。
被告:嘉兴水果市场新聚果业,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环南路与320国道交叉口西侧水果市场****30401MA2BC6WD2T。
经营者:朱邵婷。
被告:嘉兴市水果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经济开发区中环,住所地浙江省嘉兴经济开发区中环南路与320国道交叉口西侧水果市场******1670285367X。
法定代表人:周松云。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水果市场金新水果批发部、嘉兴水果市场新鑫水果批发部、嘉兴水果市场新聚果业、嘉兴市水果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