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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泉州飞鹰计划鞋业有限公司、惠东县平山万信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82民初10053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泉州飞鹰计划鞋业有限公司、惠东县平山万信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泉州飞鹰计划鞋业有限公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惠东县平山万信鞋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10053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飞鹰计划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苏厝村五星北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8。

法定代表人:王梓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惠东县平山万信鞋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平山银基商贸城C区05、06号档,注册号441323600352045。

经营者:游群英,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飞鹰计划鞋业有限公司、惠东县平山万信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慧玲 审 判 员  黄秋萍 人民陪审员  黄桂木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丁婉冷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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