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10053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飞鹰计划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苏厝村五星北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8。
法定代表人:王梓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惠东县平山万信鞋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平山银基商贸城C区05、06号档,注册号441323600352045。
经营者:游群英,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飞鹰计划鞋业有限公司、惠东县平山万信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慧玲 审 判 员 黄秋萍 人民陪审员 黄桂木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丁婉冷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