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02民初1216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慧,山东月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登区某某眼镜店,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峰山路甲。
经营者: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文登区某某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系通过网上系统立案,但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