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72837号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任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昕雯,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明,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群大家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杜云平。
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群大家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 祥人民陪审员 林新建人民陪审员 刘克裕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小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