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沪73民初656号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66号正盛商务大厦B座613室。
法定代表人:杨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绍武,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红,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亚飞,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治民。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华,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骏公司)诉被告刘亚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华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红,刘亚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治民,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骏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XXXXXXXXXXXX.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事实与理由:华骏公司系涉案专利的被许可人,许可方式为排他许可,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单独在许可区域内提起诉讼。
刘亚飞在寻梦公司开设的“拼多多”电子商务平台上展示、销售中老年健步鞋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刘亚飞认可其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但辩称: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构成侵权。
被告寻梦公司辩称:其不是销售商,仅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已尽到了注意义务,在被起诉后已删除了链接,不构成侵权。
各方当事人围绕其诉辩主张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
对于原告提交的(2017)粤广广州第179179号公证书、(2017)粤广广州第179182号公证书、(2019)粤广南粤733号公证书、(2019)粤广南粤12712号公证书、(2019)粤广南粤第2839号公证书、拼多多披露店铺经营者信息邮件,寻梦公司提交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涉案商品状况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据此查明以下事实:涉案专利名称为老人鞋(足力健),专利号为XXXXXXXXXXXX.2,申请日为2016年4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8月3日,专利权人为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孝夕阳公司),简要说明描述的设计要点为:在于产品的形状、图案的结合,尤其在于鞋底纹路、单搭粘贴穿着、鞋两侧的图形图案、鞋头形状,后跟领口形状的设计。
涉案专利鞋头中部有一面积较大的、大致为梯形的、竖直呈现的包头,鞋头处鞋底微向上翘起,鞋头处鞋面有一条弧线。
鞋中部有六个椭圆点,大小大致相当,均向鞋前方倾斜。
鞋搭扣位于鞋中部,搭扣一端有一斜梯形图案,另一端内嵌有铁环。
鞋舌为活动鞋舌。
鞋口由里外两层的布料组成,整体立起。
鞋底面由多个方形结构组成。
2017年6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7年9月1日,孝夕阳公司与华骏公司签署专利实施合同一份,约定将涉案专利许可给华骏公司,华骏公司有权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许可方式为排他许可,许可期限至2026年8月2日终止,华骏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在许可区域内就侵犯被许可实施专利的行为进行维权。
2019年3月8日,华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振辉在公证员的见证下签收了快递单号为XXXXXXXXXXXXXX的包裹一份。
打开拼多多软件,可见该快递发自名为八步鞋仓的店铺。
打开购买页面,店铺名称为八步鞋仓,售有中老年健步鞋,显示已拼3.3万件,单独购买价格为29.9元,拼单价格为21.36元,该健步鞋外观为:鞋头处鞋底微向上翘起,下方容纳有一面积较小的、大致为八字胡弧形的包头。
鞋中部有六个椭圆点,大小大致相当,均向鞋前方倾斜。
鞋搭扣位于鞋中部,一端有两条大小不等的斜线,组成两个钝角,另一端无铁环。
没有鞋舌(鞋舌部分与鞋面连成一个整体)。
鞋口由一层布料组成,整体稍有坍塌,非立起状。
鞋底侧面有多条斜线,鞋底面分两块区域,一边由分散分布的五角形组成,另一边由流线体组成。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相同之处主要在于鞋体中部均有六个椭圆点的图案。
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1、涉案专利鞋头包头面积较大,大致为梯形,鞋头处鞋面有一条弧线。
被控侵权产品包头较小、大致为八字胡弧形,鞋头处鞋面无弧线。
2、涉案专利鞋搭扣由两层组成,搭扣一端有一斜梯形图案,另一端内嵌有铁环。
被控侵权产品搭扣由一层组成,搭扣一端有两条大小不等的斜线,无铁环。
3、涉案专利鞋舌为活动鞋舌。
被控侵权产品无鞋舌。
4、涉案专利鞋口整体立起。
被控侵权产品鞋口由一层布料组成,非立起状。
5、两者鞋底花纹不同。
拼多多平台显示八步鞋仓店铺入驻人姓名为被告刘亚飞。
该平台显示售有被控侵权产品的链接已经被禁售。
原告在庭审中主张公证费1,200元,调查费律师费22,000元,差旅费2,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及如若构成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
本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均为鞋,属于相同产品,判断两者是否相同或近似应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其中,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其他设计特征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影响。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虽在鞋体中部花纹图案设计上相近似,六个椭圆点大小、朝向基本一致,但两者在鞋头、搭扣、鞋舌、鞋口以及鞋底的花纹和形状设计上均存在较大差异。
上述差异属于产品使用时容易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较大影响,故本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构成近似,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原告主张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张凌辰书 记 员 张凌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五十九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