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4民初42042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代表人:蔡伟文,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秋婷,广东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勤,广东伟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泽青,女,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崇义,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杰雄,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刘泽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