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辖终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红涛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排沙社区居委会工业西路12号601。
法定代表人:黄红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新力家居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金三大道东2号2栋、3栋、4栋。
法定代表人:谢丽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厚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友健,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红涛家具有限公司(下称红涛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新力家居有限公司(下称新力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7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新力公司以红涛公司涉嫌实施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行为而提起诉讼,本案属于侵权类案件,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新力公司可从中选择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本案被告红涛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即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依据以上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佛山市红涛家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红涛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本案系普通民事纠纷,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且涉案产品生产地为佛山市,若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迅速查明案情,依法公正处理。
本院认为,新力公司以红涛公司制造、销售等涉嫌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原审裁定驳回红涛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红涛公司认为本案应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