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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班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民终5928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班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市班趣动漫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终59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班趣贸易有限公司(原名称:厦门市班趣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广益街道埔美美新区6巷1号第五层502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晓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周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汕头市班趣贸易有限公司(原名称:厦门市班趣动漫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6民初4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常红 审 判 员 陈璐璐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商梦莹 书 记 员 林昭霏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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