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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惠又多百货店、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终3382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宝安区惠又多百货店、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宝安区惠又多百货店;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民终338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惠又多百货店,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将石村将富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7F。

经营者万子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惠又多百货店(以下简称“惠又多商店”)因与被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卫厨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上诉人惠又多商店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1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樱花卫厨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惠又多商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樱花卫厨公司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惠又多商店赔偿樱花卫厨公司的经济损失50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3、判令惠又多商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一、深圳市宝安区惠又多百货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209675号注册商标、第78742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深圳市宝安区惠又多百货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

三、驳回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惠又多商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请求二审依法改判,降低赔偿金额。

樱花卫厨公司书面答辩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赔偿金额是否过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樱花卫厨公司商标的知名度、惠又多商店侵权性质、后果及樱花卫厨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赔偿15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惠又多百货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惠又多百货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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