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583执186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K,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
被执行人:昆山市玉山镇南通市好又多超市鹿城加盟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5,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鹿城路807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军。
被执行人:张广军,男,1979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昆山市。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市玉山镇南通市好又多超市鹿城加盟店、张广军侵害商标权一案,该案(2019)苏0583民初1370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昆山市玉山镇南通市好又多超市鹿城加盟店、张广军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昆山市玉山镇南通市好又多超市鹿城加盟店、张广军银行存款人民币1005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