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483民初523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536089R。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媚,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廖灶红,女,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廖灶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7000元。
原告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0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