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6民初32004号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车站路**。
法定代表人:刘宏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宾,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东,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太平洋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前门大街**法定代表人:简易,董事长。
被告:华润太平洋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万丰店,住,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和谐广场****/div>负责人:陈刚,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林,北京市盈科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媛,北京市盈科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润太平洋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万丰店、华润太平洋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摩卡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摩卡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