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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炳吐与临沂蕊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广顺香日化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民初100号
案件名称楼炳吐与临沂蕊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广顺香日化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楼炳吐;临沂蕊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广顺香日化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初100号 原告:楼炳吐,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静,浙江智仁(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蕊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娜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临沂广顺香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洪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青,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楼炳吐与被告临沂蕊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广顺香日化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临沂广顺香日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对涉案名称为“香水瓶(四方)”(专利号:201930687182.8)外观设计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被告临沂广顺香日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中止本案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外观设计处于权利不稳定状态,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本案符合中止诉讼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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