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637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
被告:长沙县星沙无量光灯饰商行,住所长沙县星沙街道星城社区开元路**。
经营者:李佳崎。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县星沙无量光灯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