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知民初74号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慈城镇慈湖人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907LX1J。
法定代表人:赵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嘉航,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市祥姬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中州路电缆厂楼****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QQC55E。
法定代表人:周荣杰。
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市祥姬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口市祥姬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