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2民初922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陆家陆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张能佳,男,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古镇陆家陆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申请减、缓、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