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02民初1206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津县许宗庆水电暖经营店,住所地山东省,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德百商贸城2-22“国庆水暖”店铺代码×××K18。
经营者:许宗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常帅,夏津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科峰,夏津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津县许宗庆水电暖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以双方已和解被告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