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461号原告: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四道**创维半导体投计大厦****。
法定代表人:罗镇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丹,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摩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28/div>法定代表人:范劲松。
被告:深圳市天富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万科城社区新天下工业城**厂房201w205、w207>法定代表人:陈伟鑫。
原告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摩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富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82105××××.5,专利名称:云台手柄和具有其的云台)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