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知民初16号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新区农产品加工园区(人民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存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河南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双,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开发区安泰路张恒文烧鸡老铺,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经营者:张艳红。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开发区安泰路张恒文烧鸡老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但不限于销毁所有侵权产品、标识、相关包装盒、包装纸、拆除门店中“义兴张”字样;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费用等合理费用);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费用等合理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市开发区安泰路张恒文烧鸡老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半收取计25元,由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