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1知民初28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宇雪,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厚发,住湖北省大冶市,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厚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于2021年2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此款原告起诉时向本院预缴1050元,扣除应缴25元后,余款由本院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