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知民初56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宜家佳品装饰材料经销处。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经营者:穆亚飞,男,汉族,1992年XX月XX日出生,住甘肃省正宁县。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宜家佳品装饰材料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后5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