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民初135号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鄞县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04800698F。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安徽安泰达(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锦良,男,195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锦良、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谢阳光 审判员 孟乐群 审判员 徐 云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尹玉 书记员周晓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