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2民初681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新浦浩宇食品店。
经营者:韩少峰。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新浦浩宇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