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751号 原告:孙学成,男,199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张店刘鹏快餐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WT,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公园街道办事处淄博王府井广场****。
经营者:刘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学成与被告张店刘鹏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学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孙学成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