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388号原告:宁波融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学士路****卓悦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文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崇龙,浙江元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贝贝,浙江元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v>法定代表人:李新宇,董事长。
被告:湖南长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谷大道**湖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研发楼**法定代表人:周正,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融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融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