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614号原告: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杨家村。
法定代表人:陈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北京君恒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黎明,北京君恒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武汉茜芝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永久社区140-1-202法定代表人:余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茜芝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现原告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诉讼请求计算应缴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