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知民初68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生媛,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国珍,女,196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国珍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