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581民初650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江,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钰,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谷县谷山路全质量手机维修部。
经营场所:聊城市阳谷县谷山路利客来超市对过(京九宾馆楼下)。
经营者:唐恒壮。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阳谷县谷山路全质量手机维修部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催告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当缴纳诉讼费用,在法院催告后,在指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