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92民初50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文辉,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