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苏05执204号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李志:申请执行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民初5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李志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70000元。
执行过程中,李志自动履行70950元,本院退款申请执行人70000元,收取执行费950元。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苏05执204号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李志:申请执行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民初5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李志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70000元。
执行过程中,李志自动履行70950元,本院退款申请执行人70000元,收取执行费950元。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