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402民初4835号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49M。
法定代表人:丁国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雅,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烨,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斗门区井岸阿昌牛仔专卖店,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3P。
经营者:陈东昌。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在应预缴诉讼费期间,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斗门区井岸阿昌牛仔专卖店私下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