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苏13执18号 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 沭阳卓然商贸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沭阳卓然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8月15日作出的(2019)苏13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沭阳卓然商贸有限公司主动履行8660元,扣除执行费用50元后,剩余执行款8610元已拨付给申请执行人指定帐户。
至此,申请执行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本院于2019年08月15日作出的(2019)苏13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