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知民初17号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609789750T。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女,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男,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华云超市,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1104MA6TH8CD1M。
经营者:蔡云。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华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