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8民初759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车瑾瑜,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滨江区江颜手机店,住,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固陵路****-1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8MA2BQ76771。
经营者:童利芳。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滨江区江颜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受理。
2021年2月24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款项10000元。
同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