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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吴婉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1940号
案件名称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吴婉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飞安妃有限公司;吴婉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940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LEECHINWOOK)。

委托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婉媚,女,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本院受理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诉被告吴婉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撤回对被告吴婉媚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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