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8民初359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王小喜。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小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5日申请将请求对方赔偿数额由100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