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3执660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科兵便利店,住所地长沙市书院南路282号。
经营者:严科兵,男,汉族,1978年4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审结。
该案(2018)湘0103民初3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该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允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湘0103执6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