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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二七区建军百货商店、郑州市二七区建国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92知民初38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二七区建军百货商店、郑州市二七区建国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建军百货商店;郑州市二七区建国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38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建军百货商店,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建设路34号附12号。

经营者:张四云。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建国百货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建设东路34号。

经营者:刘冬梅。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建军百货商店、郑州市二七区建国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建军百货商店、郑州市二七区建国百货商行达成和解,现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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